红网长沙8月30日讯 (记者 喻朝阳 实习生 刘铁)“驳回原告黄平国的全体诉讼恳求,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黄平国累赘。”今天下战书,在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法官当庭发布判决成果。

  此前,黄平国对长沙市物价局举报办理结果的回复表现不服,提起诉讼。黄平国也当庭表示:不上诉。

  三次价格举报投诉

  2010年2月8日lv官方網,长沙市物价局收到黄平国举报湖南家润多向阳店销售“动心一族玫瑰姜、多味姜”等食品时,价钱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食物包装袋上表明的产地不一致的举报函件。经考察情形属实,该店于1月28日销售“动心一族玫瑰姜”1袋,“动心一族多味姜”3袋,在当晚关店收市时发明过错,立刻进行了改正。依据《中华国民共跟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守法行动稍微并及时纠正,不造成迫害成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划定lv2012官方grazes新款目錄,物价局责成该店即时整改,不予行政处分,并于4月6日书面回答举报人。

  第二次在2010年3月26日,黄平国举报长沙通程万惠左家塘分店销售“动心一族优质话梅”等食品时,标签标示重量与商品包装标示分量不符。“动心一族优质话梅”标签标示80g,包装标示65g;“好味屋丁香杨梅”标签标示250g,包装标示240g;“同享九制乌梅”商标标示110g,包装标示100g。市物价局执法职员经调查落实,该店标价签确实存在标示毛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度发展打算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履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法明码标价的”规定,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该店作出了当场处罚一千元的处理,并于5月13日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三次是2010年3月31日,黄平国举报步步高长沙书院路分店销售“正兴牌白玉姜”标签标示重量与商品包装标示重量不符,该商品标签标示75g,包装标示65g。经市物价局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该店作出了当场处罚一千元的处理,并于5月13日书面答复举报人。

  法院裁决:黄平国败诉

  举报人黄平国对上述三个举报处置件答复不满意,于蒲月底向湖南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省物价局于六月十七日以湘价复[2010]1号宣布了行政复议决议,保持市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举报人仍然不满足,于6月28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以为bv官方網,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确切负有将原告举报事项办理结果告诉原告的任务,但根据该规定第十三条对于举报办结情况的规定,举报办结的内容并不包含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lv名牌包包特價館光臨。该规定第十六条又规定,举报办结后对通过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分应该依法实实施政处罚,也阐明固然实际执法进程中对举报事项办理和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时光上往往十分濒临,甚至同时进行,但实际上对被举报人是否实行处罚及实施何种行政处罚,是举报事项办结后的后续行为,而不是办理举报事项自身的内容。

  法院认为,因而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书面答复中,没有包括对被举报人的详细处罚结果,并不违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有关规定,能够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对原告举报事项作出答复的法律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实行向其告知举报办理结果的法律义务的看法不合乎事实,法院不予以采用;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撑。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平国的全部诉讼要求。5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黄平国负担。

  长沙市价格监视检讨局局长周敬辉在接收采访时说:“黄平国屡次举报价格违法行为,自动参与监督,充足反应了市民的维权意识在逐渐加强lv旗艦店,也是对物价执法工作的有利帮助和弥补,咱们欢送更多的市民参加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本身权利的举动中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投诉热线,及时纠正不良价格行为,独特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社会的协调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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